文章来源:南二社工 2018-0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南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做好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中心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本中心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
第四条 本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中心法人负责制,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中心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按本制度履行本职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中心发生的每项业务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本中心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本中心应设立各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加强对中心各项资金的管理,包括设立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至少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业务活动成本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等。
第九条健全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化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核同意,会计复核等不同人来完成。严禁白条垫账。
第十条本中心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本中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本中心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与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金、印章和支票管理
第十三条本中心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仅供本中心业务收支结算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中心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本中心设会计和出纳各一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需定期掌握本中心银行存款余额,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记录,查找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中心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须通过中心银行账户转账支出,减少使用现金。而在现金管理方面,应根据本中心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七条本中心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十八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收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中心损益的真实性。本中心资金的来源主要如下:
(一)提供服务收入(含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项目收入、承接政府或部门服务项目收入、培训收入等);
(二)政府资助收入(含社会组织奖励资金等);
(三)捐赠收入;
(四)商品销售收入(含出版物收入等);
(五)投资收益(含委托贷款收益、委托投资收益);
(六)其他收入(含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除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外的所有收入均应开具正规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付款方不要求开具发票,或者只要求提供收据的,也应开具发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和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本中心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展项目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费、人员劳务费、餐费、资料印刷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中心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餐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中心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规定如下:
(一)单笔开支在1000元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的,原则上由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审批;
(三)单笔开支在20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各项费用开支的管理及报销规定如下:
(一)物资采购管理。
1、各部门因办公或开展服务需要采购办公用品或活动物资的,需填写《物品申购单》(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买。采购单件物品价格超过1000元的硬件物资(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软件物资(如办公软件系统、网站等)及本中心因实际情况需购置的物资,在采购前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需制定采购计划,按照各部门采购需求,制定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等内容的计划表格,报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或理事会审批;
2、本中心员工于每月10号前将《物品申购单》交至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采购,每月仅限申请一次。若本人不便于提交的,可签名扫描后发至行政部邮箱进行报备。若遇特殊情况的,可提前三天向行政部提出增加物品申购的申请;
3、购置或领用大宗物品需由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物品出入库单》(附件2),领用时要填写《物品领用单》(附件3);报销须附明细购物清单。
(二)差旅费报销。
1、本中心员工因公到市外出差或参加培训、交流等活动,实报实销交通费、餐费。原则上仅报销午餐、晚餐餐费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的,需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搭乘;
2、本中心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4),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批准后交人事部存档。员工结束出差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粘贴有关费用发票及单据交至财务部,由人事部移交《出差申请单》至财务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明细;
3、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报销:
(1)外出参加培训或交流等活动,若因举办单位已报销交通费、餐费及相关费用的,本中心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2)外出参加培训或交流等活动,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具体费用报销管理如下:
①交通费:凭各种交通工具的发票据实报销,其中自驾车报销交通费的,自驾车出差范围应小于200公里(单程),超过200公里则不允许自驾车出差。若遇重大或紧急事件需自驾车超过200公里时,需经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审批。自驾车报销标准:按1元/公里计算,路桥费、停车费按缴费发票实报实销;
②住宿费:应优先选择经济单人间或双人间,原则上住宿费标准为250元/人/天,一线城市上浮20%至30%;赴港澳台地区出差产生住宿费的,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③餐费:差旅餐费标准为30元/人/次,一线城市上浮50%;赴港澳台地区出差产生餐费的,原则上不超过80元/人/次。
(三)交通费报销。
1、本中心员工参加中心会议、培训等业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只报销公交车费,若因地方偏远或业务需要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便利性交通工具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2、报销交通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公交车票或公共交通工具发票,除本中心中层及以上职务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自驾车原则上统一以公交车费用标准报销,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列明办事日期、线路里程(起点、终点、单程或双程)、费用标准、人数及金额等内容的交通费明细单,附上公交车发票或加油票交至财务部。
3自驾车费用报销规定:
①自驾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
②油费报销,按1元/公里计算,需列明车辆使用日期、事由、行驶公里数、
报销标准等内容,并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加油票交至财务部;路桥费、停车费按缴费发票实报实销。
(四)餐费报销。
1、本中心员工因开展服务或活动超过中午或下午下班时间1个小时以上的,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补贴工作餐费,经财务部批准后,按工作餐费标准25元/人/次,凭餐费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予以报销;
2、本中心员工市内团建餐费标准为60元/人/次,市外团建餐费标准为80元/人/次。
(五)业务招待费报销。
1、本中心按照履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开支由经办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5),经行政部审核后,接待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报副总干事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报总干事审批,3000元及以上的通过理事会表决。
2、《公务接待审批表》作为餐费报销依据,经办人凭餐费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予以报销。
(六)外聘专家、督导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管理和报销。
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以本中心名义聘请外单位专家、督导等参与调研、评估、督导、培训等工作所产生有关费用,按照如下标准报销,并提供其专家身份及资质等证明资料:
1、人员劳务费:本中心须与专家、督导等人员签订劳务或服务合同。其中,在支付人员劳务费时应保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职务、工作内容和时间记录、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的劳务费签收单;若开展培训产生的人员劳务费,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现场照片等资料;专家、督导劳务费的标准为不超过400元/小时,同时需依法申报劳务税;
2、交通费:原则上聘请市外的专家、督导等所产生的交通费,提供公共交
通工具发票予以实报实销;若因便利性自驾车的,按2元/公里计算,提供加油票附签收单予以报销。聘请市内的专家、督导等不予报销交通费;
3、食宿费:聘请外单位专家、督导等所产生的餐费,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予以报销;住宿费按照聘请人员职称或职务,以不低于250元/人/天,不高于45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报销。
(七)培训费用管理和报销。本中心各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前,需编制预算,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别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场地费、讲课费、印刷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讲师交通、食宿等),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销。
第六章 费用报销管理与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发生重要或较大业务经费支出,事先应签订协议或合同。报销时须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各项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如发票等)和单据须有2名经办人在凭据背面签名,并对主要经办人进行标注。
第二十六条 费用报销流程如下:
(一)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写明支出事由、金额等信息,粘贴发票及相关支出凭证、费用明细表单;
(二)人员签名、复核及审批:经2名经办人在费用报销单上的经手人、证明人处签名后,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复核无误后交会计初审签名,再按费用开支金额审批权限由相应负责人或领导进行审批;
(三)出纳处领报销款:审批通过后,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第七章 预支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员工因工作需要预支现金的,由申请人填写《预支款审批表》(见附件6),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办理。预支现金超过3000元及以上的须提前3天告知财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预支款审批权限:
(一)预支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预支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总干事或授权副总干事审批;
(三)预支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支款须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因公出差应在回程后5个工作日内交清,不得拖欠,对于逾期未还款的,经财务人员催促2次仍不归还的,从该员工工资中扣回,直至其归还预支款,再发放扣回的工资。
第八章 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中心财务部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使用、保管和核销,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理、合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逐步完善票据使用登记管理,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所领取的发票、捐赠收据等票据应按核对的业务内容、适用范围开具,须按实际发生业务事项进行填写,前后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各联次内容一致。若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须另行开具,并应在原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标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员工使用发票或有关单据进行报销要求如下:
(一)办公用品及有关物资采购报销:采购必要的办公用品、文具或活动物资,经办人需在对应发票后附购物小票或明细清单等票据;
(二)固定资产购置报销:采购固定资产进行报销的,需在发票后附《物品申购单》及相关凭证;
(三)场地租赁费报销:租借培训机构、培训学校、酒店等场地举办培训或召开会议等,应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需在发票后附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四)培训费报销:邀请外单位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双方应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并需在发票后附参训人员签到表等有关资料;
(五)交通费报销:开展专业服务或组织外出交流、考察需要租赁大巴车等交通工具的,应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用合同或协议,凭租车发票予以报销;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的,应列明办事日期、线路里程(起点、终点、单程或双程)、费用标准、人数及金额等内容的交通费明细单,凭公交车发票或加油发票予以报销;
(六)食宿费报销:报销餐费、住宿费应由经办人在对应发票背面注明用餐或住宿日期、用餐或住宿事由等信息,其中,需在住宿发票后附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其他费用报销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提供正式发票及有关单据,并在票据后注明经办人及报销事由等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合理编制本中心各项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并指导中心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资金核算,奉行节约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中心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本中心财务人员应按期形成财务报告,并定期向理事会反馈,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于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错误的,须由经办人划双红线并签名更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 采用财务软件记账的,设备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编制档案目录清单,报理事会、税务机关等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8年3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执行。
东莞市南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