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人事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南二社工      2018-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南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南二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机构人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调动机构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促进南二各项业务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二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用工合同制管理方式,由专职工作人员与南二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入职资料。

 

第二章 招聘职责

第三条 招聘方式

(一)内部聘用:对决定以内部聘用方式进行选拔的,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在对现有人员供给状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在机构内部公布竞聘信息,明确竞聘岗位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职目标等。 

(二)外部招聘:人力资源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包括招聘时间、招聘渠道、招聘费用等内容,同时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选择招聘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第四条 招聘原则

(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条件。

(二)遵循公平公正、量才适用、用人所长;注重教育和工作经历的同时,更关注人员的潜能;注重人员的敬业精神、道德品质、执行力、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沟通能力。 

(三)参加内部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满一年的员工。 

第五条 招聘流程

  • 人员需求申请:各岗位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量及现有人员情况,确定人员需求意向,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用人申请后,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对需求进行审核。
  • 招聘信息发布:人力资源部综合成本、效果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做好应聘人员的接待准备工作。 

(三)初步甄选: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者提交的个人简历,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息,对不合要求者加以淘汰。 

(四)面试: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对应聘者的人品、性格特征、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六条 录用: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户口本等资料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第七条 当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并且 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机构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条 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资源部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实行相关负责人定期述职,民主评定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具体述职报告内容如下: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工作职责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机构员工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工作成效及投诉情况;

(四)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所存在的问题和汲取的经验,以及在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或目标。

 第十三条 机构定期开展社工目标管理考核,包括服务指标的落实、服务过程评估、服务质量评估、服务满意度调查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服务过程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估主要由社工督导进行具体实施。督导定期对每个社工及小组的工作过程,包括工作方法和工作记录进行检查、指导,用专业的手法和技巧辅导服务对象数据更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安排专家并对相应的个人和小组进行专业评价,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机构对社工和小组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服务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家庭成员、社区相关人员以及服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编制调查表收集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及满意度、认可度,对社工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评优、晋级、续聘等环节中。

 第十六条 机构将不定期派出人员通过电话访问、问卷调查、抽查社工工作记录档案、走访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等方式对社工实际工作进行核查及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机构完成对社工的综合考核后,出具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等级是社工奖励办法实施的重要依据。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及格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告知当时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八条 机构文化和制度培训。目的是使同工了解机构发展史,熟知机构宗旨、机构理念和服务范围;学习和掌握机构行政管理制度、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培训部门要对新同工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工作要领等。

第二十条 在职培训。针对在职人员进行岗位或项目知识、专业技能、规章制度的培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机构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工作的需要,有计划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人员也可自行申请参加业务培训,但须经副总干事审核,报总干事批准,且培训内容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南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