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就业有困难?就业援助来帮您!

文章来源:南二社工      2023-09-15

 

 

就业困难人员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呢?

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在哪里可以认定?


受理对象: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大龄失业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 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6. 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 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 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 以下类别人员,分别提供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3)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属退役士兵的,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5)属刑满释放人员的,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6)属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属精神障碍康复人员的,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8)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镇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9)属失地农民的,提供镇街(园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温馨提示:

  以上情形中,除了第(9)项,未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还需提供含有效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或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

  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还需提供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受理对象:

  •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初审符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对申请人就业困难情况在当地村(社区)委员会公示3个工作日。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于公示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镇街(园区)公示审核,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由受理申请的镇街(园区)公示审核


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

  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 被判处刑罚的;

  8.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 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 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11.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东莞12345热线